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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在中日东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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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 发表于 2008-6-27 17: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这个“原则共识”的内容迅即成为国内外的关注热点,国内媒体自然一片叫好(只有港台媒体提出质疑),国际舆论当然大加肯定,但网络民意却几乎是一面倒地发出强烈反对之声,至于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因其各自的立场和视角褒贬不一、异见纷呈。一时之间,这个历时数年谈判方才出笼的“中日东海协议”究竟是“丧权辱国”还是“友好合作”,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各种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笔者经过仔细阅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文,发现中国方面在处理这个重大争议问题上,居然发生了一个似乎不应该出现的重大失误:日本政府刻意混淆对应于“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定权利,藉以挑起这个东海油气田争议,而中方不仅未能明确指出日方的错误,反而“按照”日方的逻辑展开了双边谈判,终于导致此一“中日东海协议”的出台。

  我们先来看看国际法有关“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中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签约国)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根据第5款及第6款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果超过二百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一百海里。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2款规定,“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根据海洋勘探资料显示,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从海岸起向东自然延伸至距琉球群岛20海里处的琉球海沟(深度为2940米)为止,最宽处为340海里。同时,由于琉球海沟的存在,使得中国和日本不在同一个大陆架上,属于日本的大陆架仅有20海里,无法延伸。因此,根据《公约》上述条文规定,直至琉球海沟的整个东海大陆架均为中国无可争议的法定大陆架,中国对东海大陆架上的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专属权利无须通过占领或公告来加以宣示。根据此一国际法规定,中国当前所开发的各个东海油气田均属于大陆架自然资源,故中日两国关于东海油气田的“争议”不属于“专属经济区”范畴,而属于“大陆架”范畴,应该根据《公约》有关“大陆架”权利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中国国内亦有相关法律。1 9 9 8 年6 月2 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至于“专属经济区”的设置和权利,《公约》里有如下规定: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第五十六条第1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2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第3款,“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即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两相比较,可以明白看出,“大陆架”在《公约》里具有明确定义和具体说明,大陆架拥有国的主权权利具有天然的、法定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且在有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争议中具有法定的主体地位;而“专属经济区”的设置和定义较为含混,需要各国自行宣示或与有关国家协商,然后才能确定海域划界和权益分配,在有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争议中只能从属于“大陆架”的有关规定。此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延伸只有二百海里,而大陆架却可以根据沿海国大陆架面积的大小最远延伸至三百五十海里。要而言之,所谓“中日东海油气田争议”的本质属于“大陆架”权利的争端,而非“专属经济区”之争。日本政府刻意将此两者混为一谈,胡搅蛮缠地意图浑水摸鱼。

  在中日东海争议中,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多为媒体和公众所忽视,甚至从未出现在中日东海谈判的官方报道之中,这就是“沿海国”与“群岛国”之别。《公约》的第二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显然,在《公约》里将有关的国家主体明确区分为“沿海国”和“群岛国”两大类,而对应这两大类国家的海洋权益同样有着明确区分。所谓“沿海国”是指濒临海洋的大陆国家,如中国;所谓“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如日本。有关“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已见上文,这里着重探讨“群岛国”的有关规定。根据《公约》第四十八条,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量起”。而关于群岛国的群岛基线划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第2款规定,“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最关键的是第3款的规定,“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白看出,日本要划定其专属经济区,首须确定其群岛基线,而此一基线不能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日本列岛的一般轮廓。换言之,日方的专属经济区外缘界线根本不可能在东海上形成如其所主张的“一刀切”式的直线(即所谓日中中间线)。

  综上所述,判别中日东海争议的法律依据关键看两点:其一是“沿海国”与“群岛国”在海洋划界及权益分配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其二是“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划分有着明确的区别。这两点在《公约》里都有明文规定,可见日方不论是“专属经济区”或“油气田争议”的有关论据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这个所谓东海油气田争议完全是日本无中生有地单方面挑起的,这种罔顾及蔑视国际法公约的野蛮行径形同明火执仗的公开抢掠。鉴此,中国政府完全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法律条文予以驳斥,而根本不必与其展开所谓“谈判”。中日东海问题谈判历经数年,相信经办谈判的中国外交官以及有关专家对于以上国际法的法律条文早已烂熟于心、倒背如流,但为什么没有据理力争却总是顺着日方的强盗逻辑去“协议”?实际上,在谈判仍未得出具体协议之前,中方就已高调宣称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这不是公开自己的谈判底线以鼓励日方放胆索讨中国权益吗?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主动弃守”国际法原则的消极做法将会使得中国在今后与其它国家的类似海洋权益争端中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而且“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决定了中国难以通过战争手段来扭转此一被动局面,此后中国的海洋权益恐怕还将遭受巨额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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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a 发表于 2008-6-27 19: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强盗又来了,说你家的老婆是我的,然后你们就跟强盗谈,我们来合作开发吧,日本说一三五六日归我,我们说不行,还是一三五吧,结果日本政府“屈辱”的接受了一三五使用你家老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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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a 发表于 2008-6-27 1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投入巨资欲争夺中国海礁主权

本报驻韩国特约记者 詹德斌 本报特约记者 张秋影 王轶峰

  据6月27日出版的环球时报报道 韩联社25日报道说,韩国济州道议会农渔畜与知识产业委员会当日通过条例案,将1月18日定为“离於岛(中国称苏岩礁)日”。所谓“离於岛”并非一个岛屿,而是一块位于中国东海北部、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的暗礁。韩国于1993年至2000年间在其上建立了平台形状的“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从事所谓“科学研究”。2005年3月16日,韩国民众曾因日本岛根县议会设定“竹岛日”(韩日争议岛屿、韩国称“独岛”),聚到日本使馆前抗议。两年后,当他们自己设立所谓“离於岛日”时,媒体却在讲“就像独岛是我们的一样,离於岛也是我们的”。

  设“离於岛日”,济州道多次推动

  据韩联社报道,济州道议会农渔畜与知识产业委员会25日宣布,该委员会日前通过了“济州特别自治道离於岛日条例案”,并将于30日提交大会表决。该条例案确定1月18日为“离於岛日”,56年前的这一天,韩国李承晩政府在国务会议上宣布对韩国邻近海域行使主权,并将这一宣誓刊登于官方报刊。

  据韩国媒体报道,去年8月,济州道议会便曾表示要设立“离於岛日”,后因未能指定负责该事务的委员会而不了了之。今年2月,相关工作被交给农渔畜与知识产业委员会负责。济州道议会原计划于今年3月对条例案进行审议,但韩国外交通商部以新政府刚成立之际有可能同中国引发外交摩擦,且一旦中国抗议会造成“离於岛是国际争议海域印象”为由,要求暂时保留,因此被推迟。根据该条例案,济州道地方政府将对在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学术研究及考察等各种活动,提供行政和财政支持。

  变礁为岛,韩国投入巨资

  韩国所谓“离於岛”指的就是我国的苏岩礁,它位于江苏南通和上海崇明岛以东约150海里处,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苏岩礁在地质学上是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最高峰在水下4.6米处,周边海域平均水深50米,南北长1800米,东西宽1400米。自古以来其附近海域一直是中国鲁、苏、浙、闽、台五省渔民活动的渔场。1880年至1890年,苏岩礁的位置被明确标注在清朝北洋水师的海路图中。

  1963年,中国海军对苏岩礁进行了建国以来的首次精密测量,并向国际社会宣示了领海主权。与中国相比,韩国在1984年才首次确认了苏岩礁的存在。

  1987年,韩国最南端的济州地方海洋水产部开始将苏岩礁标记为“离於岛”。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韩国投资约2400万美元在苏岩礁最高峰南侧65米处,打桩兴建一座高76米(水下40米,水上36米),重3600吨,相当于15层楼高的巨大钢筋建筑物,并将其称为“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该“基地”于2003年6月竣工。在此期间,中国政府曾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

  礁就是礁,事实不容更改

  2006年9月中旬,韩国媒体曾密集报道“中国对苏岩礁的监视活动”,诬称中国意图抢夺“韩国领土”,同时在报道中多次提到中韩海上经济区划分问题,可见争夺丰富的海底资源才是背后的实质问题。然而,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应是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礁石,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尽管韩国在苏岩礁上建造了人工平台,但改变不了常年潜伏水下的苏岩礁是暗礁的实质。

  26日,《首尔新闻》、《朝鲜日报》等韩国媒体对“济州道再推‘离於岛日’”一事进行了密集报道。《文化日报》称,“现在韩中之间就离於岛的专属经济区界线不确定,海洋纷争一直存在。这也是济州道议会通过‘离於岛日条例案’阐明其保卫领土主权一事之所以备受关注的原因。”该报还将此事称为“为确保领土主权‘冲锋陷阵’”。

  《环球时报》记者26日看到一个名为“离於岛”的韩国网站,上面罗列着“离於岛”的概况、消息、故事等信息。网站首页明显的位置赫然写着———“大韩民国的领土东有独岛,西有离於岛”。

  对于苏岩礁问题,中国政府的立场一贯而明确。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2006年便曾表示,“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中国与韩国在此不存在领土争端。苏岩礁所处海域位于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中方在苏岩礁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明确的,韩方的单方面行动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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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liu 发表于 2008-9-26 2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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