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衢州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7万元,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12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检测费用。该判决支持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工业园区内,主要生产硅油、硅氧烷、乙烯基单封头、硅树脂等有机硅系列产品。
工业固废
经查,2005年8月至2006年底,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开化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2016年底开化县环保局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公司将填埋的工业固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仍然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开化县环保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及时将该线索移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人员查看现场 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2018年2月1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在昨天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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