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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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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ug 发表于 2004-6-7 1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ILICONE MATERIAL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英文缩写:SMAZJ。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有机硅材料行业的企业及相关矿山、科研、教育、设计、经贸等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的行业性组织,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有机硅材料行业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促进我省有机硅材料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或参与政府组织的行业调研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为政府研制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贯彻国家有关有机硅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产品定点工作;参与或组织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评审、鉴定和验收工作。
三、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维护有序公平竞争;协调工商、工贸关系,促进产销平衡,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组织出国考查学习;开展各种技术经济评价咨询、诊断活动;协助政府做好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评选、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学术论文。
五、受政府和企业的委托开展本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协助政府做好产品认证、质量监督、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
七、协助政府和企业总结交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八、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科技、生产、经济、市场信息,分析产业发展趋势,产品发展方向,出版内部刊物;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统计,分析生产形势,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维护会员企业利益;编制生产季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类,凡从事有机硅材料生产包括有机硅单体、
硅橡胶、硅树脂、硅中间体、有机硅精细化学品以及从事有机硅材料的科研、教育、经营、设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过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受省经贸委团体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与省经贸委属其他化工行业协会共同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省民政厅和省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经贸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经贸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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