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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年前的《暂行规定》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以及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裸官”范围。 而在今年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则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管理办法》监督清理之列。 “是不是裸官关键看配偶,对一个家庭来说,配偶既是经济利益共同体,法律关系、感情关系上也密不可分,配偶移居就应视作裸官,加强监管、不予任要职或排除出提拔序列。”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更为精准。 《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需对“裸官”进行清理:“裸官”不得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岗位、以上机关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等5类重要岗位任职,要求已在所列5类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与其谈话,或者动员其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岗。 南都记者从组织系统了解到,“裸官”清理首先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推行,目前,一些省份组织系统已组织摸底,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以报告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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