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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修改前应该征求作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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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zjx 发表于 2012-8-7 09: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版主当然有权编辑修改文章,但是应该征求作者意见,这也是常识。媒体历来都是“文责自负”。如果断章取义,违背作者原意;或者删除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不利信息,都是一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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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晴了 发表于 2012-8-7 10: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当然是应该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

但触犯到一些严重问题的时候就应当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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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yuan0769 发表于 2012-8-7 10: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宗自然要明义.  定义论坛性质, 凡与宗旨不符的, 当然可改\剪\直到删

该用户从未签到

freeman 发表于 2012-8-7 13: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的权利是不容置疑的;
对于不适合该版块内容、有推销自己产品倾向的内容,建议到广告版块发表;
对其它厂家采取的不当行为有异议的,建议到曝光台进行曝光。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3-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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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甘棠 发表于 2012-8-7 14: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比较严重的违规,尽量少改动,这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发帖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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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dzjx 发表于 2012-8-7 14: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只好把被删掉的“业内短消息”第四条贴出来,相信是是非自有公论。看看到底违反了那一条规矩,以便以后吸取教训。
    4、一些体合成用铜催化剂企业中,靠低价和高回扣占据了大半壁江山。价高优质的铜催化剂处境艰难。值得大家思考。

    该用户从未签到

    天晴了 发表于 2012-8-7 15: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站的角度不同,看问题也不同。一些问题可以有很多更好的方法解决,不需要一定说出个谁对谁错。

    希望大家互相谅解,更希望来论坛的都能成为朋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8-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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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jzq0922 发表于 2012-8-7 15: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cdzjx 发表于 2012-8-7 14:27
    我就只好把被删掉的“业内短消息”第四条贴出来,相信是是非自有公论。看看到底违反了那一条规矩,以便以后 ...

    其实不必太计较版主的处理,不同角度,不同观点。

    我个人对楼主所反映的第四条内容还是认为值得探讨的,可以在杂谈版块开一个专门的帖子,对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讨论。

    具体来说,低价其实我们没法指责,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低价是对的;当然这有一个性价比有一个合理利润有利行业长远发展的问题。

    做企业之难,并不是你的质量好就行,还要有成本的竞争力,还有有自己的绝活,如果你的产品确实能为客户带来效益,客户最终还是会选择你的。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的产品强,在这方面就要在催化剂评价在服务上做文章,让客户看得到效益。不正当的竞争是会存在,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如此,做生意不可能拿下所有的市场,集中精力做好优质的客户,成就优质的客户更为可取。

    中国竞争环境的恶劣是客观现实,也需要媒体的平台予以深入的揭露。但要有理有据,深入客观,不要给其它解读的空间。这个问题的探讨可在有机硅杂谈版块或者曝光台好好讨论讨论。

    处理的当否让我们一笑置之吧,不要因这个问题而影响了我们实际想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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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dzjx 发表于 2012-8-8 09: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处理方式让人相信管理员与提到的事件有某种利益关联关系。
    不过,这种现象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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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23-8-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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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jzq0922 发表于 2012-8-8 12: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cdzjx 发表于 2012-8-8 09:58
    这种处理方式让人相信管理员与提到的事件有某种利益关联关系。
    不过,这种现象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

    呵呵,楼主多心了,事实自有公论;

    再说版主回复只是说应该在相应的版块谈这些问题,如果有实证,可以在曝光台说的吗?

    攻击性言论还是要讲证据的,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8-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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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jzq0922 发表于 2012-8-8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目前还活跃在有机硅论坛的人本身并不一定还在从事这个行业,只是因为曾在其中,关注关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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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gq9394 发表于 2012-8-8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cdzjx 发表于 2012-8-8 09:58
    这种处理方式让人相信管理员与提到的事件有某种利益关联关系。
    不过,这种现象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

    :)问题是存在的,也不要太过于较真。就拿版主来说,是义务为论坛服务的,论坛也有版主的行为准则,关于帖子被删大部分都应该是违规的。针对于你的帖子被删估计是误删或者版主自己判断有误。一笑了之吧!大家各取所需,没必要为了所谓的原则性的,个人得小失大的心里感受而去大动肝火。因为,我也删除了一些帖子,而且我自认为是质量很高的,但是,发帖人在引起共鸣了,回帖了,深入讨论了,却把自己的帖子内容掏空了,也许发帖人有顾虑什么,我不去细说,作为一个斑竹,我为了维护本群的帖子质量和发帖环境,我有义务和权力做出删帖的决定吧。如果新手看到这样的帖子,会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既然今天这样说出来了,论坛管理员也很重视,对于以后的帖子管理,我们斑竹也会细心小心再小心地处理{:3_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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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dzjx 发表于 2012-8-8 14: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希望能指出那条信息到底错在何处?就那么难吗?
    法院判决时都要说明根据××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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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eeman 发表于 2012-8-10 08: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说明一下:
      1、每个版块都有自己的内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删除很正常;
      2、对于揭露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可以在曝光台上曝光,只要事实清楚,没有人会限制发表;
      3、对于缺少依据而进行无端猜测和指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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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cdzjx 发表于 2012-8-10 09: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在答非所问。我理解成知错了,不道歉也没有关系。哈哈!
    又见识了一下“官官相护”,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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