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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石油定价权博弈史
决定谁主导天然气定价权的要素是哪些?主导方式是什么?博弈又将如何展开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妨首先回顾全球石油定价权的博弈历史,作为参考。
世界石油史的前半部基本上是关于三个地区的:美国本土、俄国-苏联和中东地区,这三个地区现在还是最主要的产油区。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后,石油工业被国有化,这样存在“石油定价权”争夺空间的区域主要就是中东了。拥有世界最大量石油资源的现海湾六国,历史上都曾为英国殖民地,直到1971年才全部独立——而且是“被独立”。西方的大石油公司在这些中东殖民地采取的方式都是圈走所有可能采出油的土地,付给当地大酋长极低的租金,取得在这块土地上钻井采油的垄断权,这被称为“石油殖民地制”。二战前后,这些西方的大石油公司逐步形成七大垄断公司的“七姊妹”格局,这“七姊妹”是新泽西标准石油(现埃克森美孚的前身)、英荷皇家壳牌、英国-波斯石油(现“英国石油”BP公司)、纽约标准石油(后更名美孚,现与埃克森合并为埃克森美孚)、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现雪佛龙的前身)、德士古(现合并到雪佛龙德士古)和海湾石油(被德士古收购)。
1948年以前,“七姊妹”生产的原油实行“单一基点价格制”,即“海湾加价制”。1948年以后,改为使美国以外生产的原油的价格同美国原油的价格脱钩的双重基价制。这样一个价格制度把石油资源国排除在价格体系之外,不光他们对本国生产的原油价格没有决定权,甚至都没有发言权。资源国只按所生产的原油的数量按固定比例收取矿区使用费(royalty)。油价高低、公司利润多少,与产油国无关。
第一个改变“石油殖民地”制度的是委内瑞拉。1946年,委内瑞拉首先发起实行利润对半分成原则,产油国的收入同原油价格挂上了钩。油价高,公司利润高,产油国政府收入高;反之则低。但价格的决定者仍是大石油公司,并且大石油公司与土地的关系仍是租借关系。
印度尼西亚率先废除同外国石油公司的租让制度。1960年印尼颁布《1960年石油与天然气矿业法》规定,除已签订的租让合同外,油气资源所有权与开采权归国家石油公司,但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经营权。1966年印尼又出台规定,提出“产量分成合同”合作方式,缔约的外国石油公司不再拥有经营权,仅仅是承包商,一切活动均以经营权所有者印尼国家石油公司的名义进行。作为20世纪60年代世界反殖民运动的一部分,产量分成合同制不久就在其他国家推行开来。
不过即便在产量分成合同制开始推广后,西方的大石油公司与资源国签订的合同仍是长期合同,一般这种合同有效期至少为30~50年。
20世纪60年代,苏联石油出口价格低廉,在国际石油市场上与西方国家的石油寡头“七姊妹”形成竞争关系。苏联在当时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地位,与现今俄罗斯在国际天然气市场上的地位具有可比性。面对苏联的竞争,“七姊妹”采取压价竞争策略,拼命压低石油价格,严重损害了产油国的利益。于是,以中东国家为主的石油输出国在1960年成立了欧佩克(OPEC)组织,当时其主要目的就是抬高油价,保护资源国利益。不过,即便在欧佩克成立之后,价格决定权仍在“七姊妹”手中,因此当时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欧佩克与“七姊妹”的矛盾最终成了促发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及其后中东国家对西方实行石油禁运的重要因素。石油禁运导致的名为“石油危机”的世界经济危机造成了石油殖民地体系及长期合同框架下的世界石油贸易关系崩溃。这时,一个被以被西方媒体称为“石油之王”的纽约犹太商人马克·里奇(Marc Rich,嘉能可国际公司Glencore创建者),趁机做起了从苏联及中东产油国买入石油现货,再倒卖给石油消费国的大公司的现货石油贸易,国际石油现货市场由此逐步建立起来。
1974年,为解决石油危机,时任美国国务卿基辛格与沙特等海湾国家达成“石油单一使用美元结算”的秘密协议,于是单一美元结算的世界石油现货市场取代了多种货币的石油长协贸易,成为世界石油贸易的主要架构,以欧佩克制定的“官价”作为当时世界石油现货贸易的定价基础。“官价”即欧佩克官方以沙特API度为34的轻质原油为基准产品制定的统一价格。“官价+升贴水”成为石油贸易中的主要定价方法沿用至今。
不过,欧佩克并没有国际原油定价主导权,主导权落到了美国犹太人马克·里奇这样的国际石油贸易商手里。加上石油危机迫使西方国家加大自身勘探开发力度,开发出了北海和墨西哥湾两个大型海上油田,因此1970年代后半叶国际石油贸易和定价实际上没有主导方式。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造成“第二次石油危机”之后,国际石油贸易商开始逐步把交易场所集中到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并且开始探索石油交易期货化。1983年以后,大型的炼油商和上下游一体化的大型石油公司也进入了石油期货市场,期货交易逐步成为原油交易主流。到1984年,50个最大石油公司80%的石油交易都使用了期货合约。大的终端用户,例如航空公司和其他能源用户,也出现在石油期货市场上。随之而来的,就是J.P.摩根这样的金融公司进入石油期货市场。苏联销往西方的石油销售渠道由于同样被马克·里奇等国际石油贸易商掌握,因此也被纳入石油期货市场。
1986年,纽约商品交易所推出以美国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简称WTI)为基准价格的期货合约;1988年,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推出北海布伦特(Brent)轻质低硫原油为基准价格的合约。这两个成为国际原油定价机制主流,使得欧佩克的官价机制基本失去作用。目前,所有美国生产或销往美国的原油都以WTI做基准价,而所有销往除美国之外地区的原油都以Brent做基准价,占到全球原油交易量约67%。
目前,世界原油定价基础公式是“原油结算价格=基准价+升贴水”,基准价即WTI或Brent期货价格。
从石油定价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各产地的产品品质不同的情况下,贸易双方签订长期合同(简称“长协”)其实是一种比较“自然”的状态,当前的国际天然气贸易也是处在这种状态。现货市场的出现是以打破原有的长协格局为基础的。现货市场主导权取决于谁掌握贸易渠道。而在贸易渠道中最“抢手”的商品像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或北海布伦特轻质低硫原油,会成为定价的“标杆”,即基准商品,其价格即基准价格。而现货市场的交易如果逐步集中到大的交易所进行,就会逐步建立起期货交易体系。
可见,决定定价权归属的要素可以概括为:1.谁控制基准商品的生产?2.谁控制运输路线?3.谁控制贸易渠道(贸易商、交易所等)?4.谁控制结算货币?通过对这四大要素的分析可以看出什么是决定控制权的战略关键环节,通过对战略关键环节的分析又可以看出博弈的趋势是什么。
显然,要素1“谁控制基准商品的生产”可以分为产地和生产商两个因素;要素2“谁控制运输路线”是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途经路线;要素3“谁控制贸易渠道”(贸易商、交易所等)消费地因素重于产地,因为在消费地更有可能建立交易所,而贸易商是谁是个更加复杂一些的问题;要素4“谁控制结算货币”则是在前面三个要素基础上展开长期博弈之后才能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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