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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保障
产生和维系社会公平的利益均势,涉及多层面、多主体的协同,这对制度构建提出了要求。完善的制度,是各利益群体得以产生并平等对话、进而相互制约的平台。另一方面,在改革目标日益清晰、改革实践日益厚重、改革的理论建树日益丰富的背景下,将改革制度化、法治化的时机成熟,这也是当前知识界和广大民众对新一轮改革的期许。
既往改革一度被描绘为“渐进式”,即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与此相对立的另一种改革模式被描绘为“激进式”或“休克疗法”。目前比较多的看法是,这两种描绘都有失片面,中国的实践其实是“渐进中实则包括了激进”。但从评价的角度,这种做法实质上存在很多问题:在单一的发展目标(发展经济)之外,改革是各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情形势所难免。这就从路径上,导致了前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失衡,同时导致改革迟缓、被扭曲、或兼而有之。
以电力改革为例。2005年底,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杨名舟报至国务院的报告称:“中国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基本上不成功”。杨名舟认为:“改革方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但随后的改革进程有些脱离了轨道,甚至发生了逆转。”2002年,根据决策层批准的改革方案,电力改革继“厂网分开”之后、应当实现“主辅分开”、接着是“输配分开”,最终建立规范、公正和高效的电力市场体系。然而,在原有的国电公司被分拆,两大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公司的格局建立之后,改革的推进一直相当困难。不仅“主辅分开”至今仍在纸上争论,原有的“厂网分开”也出现倒退迹象。就过程而言,实与改革路径相关:造成在初始的重点推进之后,主导改革的“内部人”大幅度回归,终至不进而退。
既往改革多是从局部做起,但目前局部改革的很多问题,也已累积到、或被察觉需要“一揽子解决”的关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郭励弘在一份题为《为企业自主创新清除制度障碍》的报告指出:目前国内最主要问题不在于如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而是要为企业自主创新清除大量体制上的障碍。在国外,企业创新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现有企业自主进行技术的研发及成果的转化,通过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投入与支撑来实现;一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硅谷模式,即由风险投资来支撑科研成果的市场化。但是,能不能大大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强度,主要取决于财税制度和金融制度,国内在这两方面都没有鼓励与支持政策;而由风险投资介入市场推动科研成果的研发,目前在国内也不具备成熟的土壤。
因制度缺位,既往改革多是以“放权”的形式进行。中共十五大期间,《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国企改革的通栏文章题曰“可以、可以、也可以”,就是这种状况的传神概括。这种氛围固然有利于在改革初期激励各个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僵化教条和不合时宜的旧规则的突破,但在另外一些时候,也造成了对一个美好社会应有规则的规避甚至破坏,而这种规避和破坏还往往得以打着堂而皇之的“改革”旗号——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则、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和常识的今天,依然一味强调“摸着石头过河”和“放权”,必然贻害甚多。如2005年底,深圳甚至提出“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的立法动议。无视规则甚至还破坏规则,实质上是从制度上危害改革的公平性,如今已注定不合时宜,深圳的这个立法动议也遭到舆论猛烈抨击。
目前,已有关于改革如何实现制度化、法治化的讨论。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就提出了“改革目标要战略化、发展目标要综合化、改革要系统化”的三准则。但仅明确改革目标不够,正确的目标必须与合理的程序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改革被扭曲。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欠缺“程序正义”理念和实践的国家,改革者中不乏宏大的价值追求和高远的目标,所欠缺的却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具体细节构建。当代中国改革,如何确保程序正义、避免目标和程序脱节的挑战依然存在。既往经验也证明,改革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前期初衷良好的改革,不乏因程序不完备而被迟滞甚至扭曲的实例。在新一轮改革中,只有真正尊宠公平理念,并通过政府转型和平权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来落实、通过(兼顾目标和程序的)建构来形成制度性保障,改革才能走出胶着区并实现“升级”,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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