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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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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dyww 发表于 2004-3-8 15: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们,看了下面的摘录,有何感想!
                     
                                   写进世界纤维发明史
1935年,美国人Wallace H.Carothers发明锦纶纤维(尼龙);
1940年,英国人T.R.Whinfield发明涤纶纤维(的确良);
1944年,美国杜邦公司发明腈纶纤维(人造羊毛);
1955年,意大利人纳塔氏发明丙纶纤维;
1999年,中国人李官奇成功发明了大豆蛋白质改性纤维!
     李官奇,中国河南农民,高中学历,现年58岁。
     他的发明成为世界人造纤维发明史上第一个中国原创技术;
     这种纤维制作的面料:摸起来柔软像羊绒,滑爽如真丝,透气似棉麻;
     这种改性纤维的特点是: 外观华贵,
                            舒适性好,
                            染色性好,
                            物理机械性能好,
                            保健功能性强。
     其成本仅为真丝的1/3、羊绒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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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feng 发表于 2004-3-8 21: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很聪明的!河南人也很聪明!

另,从总体看,搞研发工作还是文化水平高的效果好些!

不是专家,一点愚笨的看法,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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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发表于 2004-3-11 12: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着眼于日常生活,关注于实际需求更能发现好的东西。当然,有了比较才有创新,任何发明都不是凭空的,要来自于实际。另外,潜心的钻研,不断的求知才会让科研为大众接受。
门外汉而已,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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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kgdyww 发表于 2004-3-17 14: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申请电子化

可喜可贺!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实施;
1985年,才有企业递交第一份纸质的专利申请;
2004年3月12日,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的纪念日。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于上午9点45分,接收、受理了中国首例用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处理的,日本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的“半导体激光器的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
    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的正式运行开启了中国专利申请的新纪元。它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需要提醒的是:该系统虽然已经开通,但还在试用阶段,建德地区还不能使用。
    祝愿建德的有机硅企业,多出成果,多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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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704 发表于 2004-3-19 14: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专利

浙江省专利授权量居全国第三
    截至2004年2月,我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198万件,浙江为112584件;
                          累计授予专利权108万件,浙江为70464件。
    2003年度,浙江省专利授权量14402件;建德市为89件,看来还有差距。
    希望建德市的企业界和社会各界(包括中、小学生),多发明、多创造,共同努力,实现2006年专利申请和授权翻一翻的目标!
    建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杭州九洲事务所委托,已经开展专利受理业务,您在建德就可以办妥本该跑杭州的事,切切实实为您节省时间、节省费用。欢迎您的光临,愿意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新安江府西路9幢5楼(市科技大楼)
    联系电话:64721846或647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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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704 发表于 2004-3-22 0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专利

杭州被列为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复函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杭州市为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
    目前浙江省已有宁波、温州、杭州和上虞4个市被列为国家专利工作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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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704 发表于 2004-3-23 09: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知道吗

浙江建知名商号数据库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已经开发出专门软件,建立了浙江省知名商号数据库,开始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对知名商号实行排他性保护。浙江省首推224家知名商号日前授证,被授证的知名商号具有惟一性、有价性、特护性、开放性。
    不知道建德有没有被授证的企业?网友中若有知情者,可否在论坛上透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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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ug 发表于 2004-3-23 09: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工业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号即企业名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知名商号是指按本办法认定的商号。知名商号是企业的工业产权。
第三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在全省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商号(字号,下同)。
浙江省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浙江省知名商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受理、初审、复审与申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和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
第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按照“自愿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确认”的程序,由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发布征询公告、确认公告,予以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住所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和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五年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字号与其所申请认定商号一致,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产品或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以上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四)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管理体系,近三年无重大事故;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立案查处。
第八条  商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认定:
(一)以通用地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商号、知名企业名称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六)易造成公众误认,或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商号;
(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商号。
第九条  企业申请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县(市、区)级登记机关出具的初审意见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上报认定的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六)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企业近三年产值、出口交货值、利税、市场占有情况的证明,以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就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九)近年来企业商号受到侵权情况的证明;
(十)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十一)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二)载有所申请认定商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商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条  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商号与其商标文字相同的,可免于提交第九条4——11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五月三十一日,申请认定企业应于截止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商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知名商号持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商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知名商号所有人。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评审、征询公告、认定、认定公告、发证。
企业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上一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复审意见,出具同意上报文件,并于六月三十日前将上报文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登记注册的知名商号的受理、初审、复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知名商号,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在省级报刊发布征询公告。
公告后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认定。有异议的,则视情况驳回认定申请或驳回异议。
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报刊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被认定企业颁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同时申请相同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可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延续,换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提交延续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并由登记机关签署意见后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认定的浙江省知名商号,如其拥有的驰名商标被撤销,应在申请延续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主体发生变化,承继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确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名称被依法撤销或商号被依法变更;
(二)申请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知名商号认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存在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认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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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ug 发表于 2004-3-23 0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一)
企业名称   
商    号  
企业名称、商
号核准日期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或服务:

面上   





  
申请认定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二)
初审意见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认定意见  



年   月   日


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一)

企业名称   
企业商号      
  认定日期  
企业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申请延续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经办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二)
县级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审查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  











年   月   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8-22 11:07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jzq0922 发表于 2004-3-23 10: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代理不代理这方面工作?

    代建德的企业问一下,建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代理不代理这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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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0704 发表于 2004-3-23 1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代理

    我代表建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此承诺:
        如果有企业要申请知名商号,我们可以受理!
        顺便再告知一下:我们还受理商标注册!
    联系电话:64721846或64721946
    中心地址:新安江府西路9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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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0704 发表于 2004-7-26 14: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申请排名

    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区专利申请及授权排名揭晓,前十强分别为:
       广东
       浙江
       江苏
       台湾
       上海
       北京
       山东
       辽宁
       福建
       四川
       仍为去年同期十强,只是顺序略有变化。浙江从第三提升到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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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0704 发表于 2004-7-26 14: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药专利

    90%的中药专利申请来自国外,而90%以上的民族中药没有申请专利。没有专利的保护,民族中草药被外国人用高科技手段敲碎了神秘屏障之后,不但难以走向国际市场,弄不好连国内市场都无法保住。
      “洋中药”横行,民族中药产业危机,促使一些老中医和知识产权专家痛心疾呼,民族中药产业要构建复合保护体系,高筑技术壁垒——
        加油呀,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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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kgdyww 发表于 2004-8-3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统计显示

    昨天傍晚发过的贴子,今天丢失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只好重来。
        上半年国内企业专利申请统计显示,国内企业专利申请量由去年同期的3.9696万件增至4.2637万件。其中排名前十强的企业专利申请量为4405件,它们是:第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872件
          第二,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758件
          第三,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第四,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第五,中兴通讯
          第六,明基电通
          第七,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广东美的集团
          第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威胜电子和上海悦青工艺品有限公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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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kgdyww 发表于 2004-8-6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在多数核心领域没有知识产权

    “我国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都要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日前表示,要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从企业创业开始,积极采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才能有效避免“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王景川表示,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经济,提高国家核心竞争能力,我国政府要大力促进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的实施,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通过专利创业解决。
         有关统计显示,当今世界,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劲地推动着社会财富的创造,为企业和个人的创造提供动力,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基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出一系列措施,鼓励利用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创业。这些措施包括:制订特惠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订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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