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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8月15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问:为什么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只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

  答: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

  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由于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计算,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

  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目前,《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问:针对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问题,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的?

  答: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改造费用筹集困难、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问:针对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建立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问: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

  答:条例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问: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摘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08.11 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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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5月25日 
信息类别: 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 建筑新材料管理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索引文号: 建科[2007]124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司
发布日期: 2007/05/19实施日期: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聚氨酯硬泡是一种高性能的保温材料,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为丰富我国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技术、工艺,加强对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应用的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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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 于 2009-11-1 16: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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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 于 2009-11-1 16: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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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8月16日 
信息类别: 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索引文号: 建科函[2007]271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司
发布日期: 2007/08/08实施日期: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河北、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建设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唐山、沈阳、哈尔滨、南京、常州、福州、厦门、济南、郑州、鹤壁、武汉、广州、深圳、海口、三亚、成都、绵阳、西安等23个城市,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将《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试行,并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制度》自2007年年报起执行,首次报送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内容为2007年1~12月期间各相关报表(详见附件2)。
  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电子形式报送,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逐级报送方式。先由各相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试行城市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再通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建设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将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再通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建设部。
  四、凡已纳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均应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
  五、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报表制度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司 梁俊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丁洪涛、张小玲
  电 话:010-58933102、58933245
  E-mail:nhtj@chinaeeb.gov.cn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42号)
     2.《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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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8月27日 
信息类别: 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文号: 建科[2007]206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司
发布日期: 2007/08/21实施日期: 2007/08/21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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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 于 2009-11-1 16:14 编辑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11月15日 
信息类别: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文件标题: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文号:建科[2007]205号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
发布日期:2007/08/21实施日期: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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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d 于 2009-11-1 16: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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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5: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发布日期: 2008/04/08实施日期:
关于征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科节函[2008]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4月0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在http://www.cin.gov.cn下载),请你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函复我司。

  联系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邮  箱:jnc@mail.cin.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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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08/04/28实施日期: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建科[2008]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5月09日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一)试行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

  (二)试行建筑项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

  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学技术司 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程杰

  电 话:010-58934233

  传  真:010-58934232

  E-mail:chengjie@chinaeeb.gov.cn

  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尹波

  电  话:010-64517841

  传  真:010-84273077

  E-mail:yinbo@cabr.com.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发布日期: 2008/06/17实施日期: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建科节函[2008]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拟于近期进行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能够承担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等全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机构,申报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二、申报单位

  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选定一家,填写《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详见附件),并提出申请报告。

 

  三、申报时间

  2008年6月17日~2008年6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报告

  2、《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3、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包括:

  (1)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2)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复印件及印模

  (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应有单位印章。

  五、申报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选定的、并归地方所属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签署推荐意见并提出申请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申报单位是中央企业的,经国资委审核同意,提出申请报告,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节能处  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3151

  E-mail: jnc@mail.cin.gov.cn

  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行业发展处  程杰

  电话:010-58934233

  传真:010-58934232

  E-mail: chengjie@chinaeeb.gov.cn

  附件: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08/06/24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科[2008]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我部组织部信息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天津大学建筑节能中心参与研究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 王建清

  电话:010-58934535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王 毅

  电话:010-58933672

  附件: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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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08/06/24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的通知
建科[2008]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可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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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08/06/26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3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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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 2008/06/26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8]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7月03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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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8/08/20实施日期: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2008]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09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违反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及时纠正和预防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提高认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促进建筑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

  (二)明确监管重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当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要重点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

    二、严控源头,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

  (三)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国家将不断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同时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除日常监管外,各地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理。要加大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市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六)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强化市场主办者的责任,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材经销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确保其依法销售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

  (七)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测、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的同时,加强质量监测,针对当地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向社会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四、多措并举,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

  (八)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指导建筑工程正确选购。

  (九)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五、部门联动,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抽查、监测结果要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联合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反规定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要及时予以通报,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清理建材市场的霸王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服务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配套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图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质量水平。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经销优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企业进入当地建材市场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生产、使用等环节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指导。各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所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订会员章程,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价格自律,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十四)建立舆论监督和考核评价机制。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指导公众增强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各地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纳入每年一度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评价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质量情况纳入年度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08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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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08/10/13实施日期:
关于举办“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预通知
建办科函[2008]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我部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9年3月27日-29日在北京举办“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为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届大会的主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

  大会分为研讨会和博览会两部分。

  (一)研讨会

  交流国内外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最新成果、发展趋势、成功案例,研讨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政策措施、评价体系,分享发展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新经验,促进我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研讨会分为综合论坛和10个专题论坛,围绕建筑节能与智能、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完善、管理模式创新、技术标准体系建立、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应用等方面进行广泛的研讨交流。10个专题论坛分别为:绿色建筑设计理论、方法和实践;绿色建筑与智能化;绿色建筑生态专项技术;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绿色建筑与住宅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程实践;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与工程实践;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营、监管与节能服务市场;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新型外墙保温材料与技术等。

  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在智能、绿色建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大型企业负责人做主题演讲。

  (二)博览会

  博览会是汇聚国内外先进的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技术、设计方案、设备和产品的综合性科技推广展示平台,致力于促进智能、绿色建筑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推动智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展示国内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的新技术成果与产品、应用实例。

  具体内容包括: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及工程实例;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智能数字化社区开发集成工程成果;建筑智能化产品与技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与工程实践;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成果;绿色建材产品与技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成果等。

  二、时间及地点

  研讨会时间:2009年3月27日—28日,会期2天;

  博览会时间:2009年3月27日—29日,展期3天;

  地  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三、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人员。

  会议将邀请国内外有关机构,城市政府、科技、环保和信息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单位、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内外智能与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和建设单位、工程公司,智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集成商、房地产商、承建商、生产商,金融投资等机构的代表参加。

  请各地认真做好本地区相关单位参加大会的组织工作,并认真填写会议回执(见附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传真至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1、大会组委会办公室 郝凯  王琴

  电  话:010-58933559、58933591

  传  真:010-58933632

  大会指定网站:http://www.chinagb.net(能源世界-中国建筑节能网)

  E-Mail:DOST-MOC@mail.cin.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房间

  邮编:100835

  2、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仝贵婵  黄 勤

  电  话:010-58934535、58933914

  传  真:010-58934530

  附件:会议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日期: 2008/11/14实施日期:
关于推荐报送建筑节能项目的通知
建办科电[2008]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1月14日 
  附表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

  附表二:新建建筑节能项目申报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房)

  附表三:新建建筑节能项目申报表(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附表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

  附表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

  附表六: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节能项目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日期: 2008/10/27实施日期:
关于进一步征集“新型建筑结构体系——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研讨会”论文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8]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筹备召开“新型建筑结构体系——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研讨会”,推动新型结构体系的研发应用工作,我司于2008年7月开展了“新型建筑结构体系——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研讨会”论文征集工作(建科综函[2008]130号),得到了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目前已征集到论文几十篇。为使论文内容更加充实,能够全面涵盖国内发展较快的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我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重点就以下几种结构体系再次征集论文。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新型结构体系

  1、轻型钢结构夹芯板技术体系

  2、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体系

  3、自保温砌体、砌块结构体系

  4、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体系

  二、主要内容

  1、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的节能、抗震性能研究

  2、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分析

  3、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工程化与标准化工作面临的问题

  4、新型节能结构体系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研究

  5、成熟的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产业化发展研究

  6、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实例

  7、结构保温一体化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三、论文格式:

  1、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

  2、论文为中文撰写。请使用word排版系统,以不超过4000字为宜。

  3、请注明题目、作者姓名及单位、内容提要、关键词、正文、附注、参考文献、附图目。同时,请附“作者简介”一份,字数200字以内。

  4、论文为A4幅面,中文宋体5号,单倍行距,页边距为2.5厘米,不设页眉、页脚、页码。

  5、保证文章版权的独立性。文章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数据准确、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6、文章中插有的图片,应为Jpeg文件,图像尺寸不小于1600X1200,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应注明图号,并请另附原图,图片为JPG格式,CAD图为DWG格式,文图均请通过E-mail传送,文字部分与附图分别传送。

  7、参考文献按引用的先后顺序列于文末。

  四、征文截至日期

  论文提交截止日期:2008年12月31日

  五、论文发表

  提交的论文经专家评审后,编入《新型节能建筑结构体系论文集》,其中优秀论文将在建筑行业甲类刊物《建设科技》上刊载。

  六、联系方式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任民  李道正

  电 话:010-58934135 010-58934327

  传 真:010-58934406

  Email :renmin0301@163.com  taiber@126.com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

  联系人:李东彬

  电 话:010-64517597

  传 真:010-84281347

  Email :lidongbin@cabrtech.com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李晓明

  电 话:010-68799202

  传 真:010-68799489

  Email : lxmcbs@s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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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8/12/04实施日期: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北方采暖地区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应结合地区实际,稳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在改造中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国务院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要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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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fund 发表于 2009-11-1 16: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日期: 2009/02/27实施日期: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9]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年03月05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09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中赋予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的职能,按照部党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09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模式,以编制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组织重大项目为主要抓手,集中力量突出抓好建筑节能、水专项等重点工作。同时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加快科技创新,以科技为支撑全面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工作如下:

  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二是研究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

  (二)完善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做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编制发展规划

  一是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统筹部署建筑节能工作,明确“十一五”后两年和“十二五”工作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启动“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战略研究。深入研究分析建筑节能、城镇减排、防灾减灾、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主要思路,提炼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二、突出抓好建筑节能

  (一)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

  一是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实施,力争到2009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二是全面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三是总结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城市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四是继续推动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组织实施“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百项低能耗示范工程”。

  (二)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督促和引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9年力争完成改造面积6000万平方米。总结内蒙古、宁夏、唐山等地的改造经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改造模式。争取将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三)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是在全国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二是进一步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试点范围,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级构架的能耗传输及分析平台。指导地方对高能耗建筑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三是指导24个示范省市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引导和约束用能行为。四是抓好第一批13所高校“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示范,并扩大试点范围。

  (四)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成规模应用

  一是加强已启动的359个示范项目的管理,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工作。二是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以太阳能热水系统城市级示范、太阳能光伏屋顶及幕墙、长江流域及沿海地区应用淡水源和海水源热泵为重点,积极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更高水平发展。三是总结示范项目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关键技术设计指南、关键技术施工指南、关键设备可靠适用性评估标准等。四是研究利用太阳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解决农村用能问题,启动一批应用经济适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引导农村建筑用能合理增长。

  (五)加快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推广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等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建筑材料的利用。落实《再生节能建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地震灾区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二是强化监管和稽查,确保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

  (六)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积极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将建筑节能纳入本地降低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完善配套措施,落实激励政策。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组织建筑节能检查,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贯彻管理制度和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三、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一)全面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召开“水专项”实施启动会,启动33个项目共238个课题。组织审核和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协调督促示范城市落实配套措施。完善“水专项”2009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组织编制2010年度实施计划和预算方案;督促“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水环境改善”两个主题尽快开展研究工作,重点突破城市水环境整治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制订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关键技术”等25个重大(重点)项目。对第一批启动的10个项目重点凝练和筛选预期产出的技术成果、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对第二批启动的11个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第三批启动的4个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签订和实施方案的论证。同时,积极推动新项目的立项和启动。

  (三)组织实施部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一是研究拟定部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完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制度;二是组织编制2009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三是加强对往年部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是完成部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并与地方监测平台对接。对先期试点的北京、天津、深圳的平台建设组织验收,总结经验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启动和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数字景区服务”和“数字社区服务”课题;三是研究深入开展数字城市建设等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实施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一是组织实施“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中国终端能效项目”、“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等。二是参与实施财政部/世界银行/GEF“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工作的指导管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一)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组织和管理

  加快新型节能结构体系、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化学建材、钢结构等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完善材料、产品、技术推广、限制和淘汰制度,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领域技术、产品公告和目录,限制淘汰落后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二)加强软科学研究

  在建筑业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市建设技术、灾后恢复重建和灾难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形成的新机制指导科技工作。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三)指导和管理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指导修订华夏奖励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委员会制度,健全评审程序。研究并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严格评审制度和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重点技术现状与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与交流渠道,在建筑节能、灾后重建、生态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改善等方面积极指导并组织策划、申请新的重点科技合作项目;召开国际科技合作座谈会,加强能力建设,指导行业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五)组织办好第五届“绿色大会”

  组织开好第五届“绿色大会”,促进技术交流平台进一步发挥作用,引导低能耗建筑与绿色建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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