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万元存款引发的“疑案”
家属取款遭拒
李×军是河北省任县人,1995年辞职经商。此后不久,李×军一家人搬到河南省濮阳市。2000年9月,李×军因心肌梗死病故。
2001年8月,李×军的妻子崔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丈夫的一张200万元的存款单,存期从1999年12月26日至2002年12月25日。于是,崔某委托李×军的弟弟李×林到××银行邢台分行任县支行办理取款业务。但是,银行表示负责保存这张存单的原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在逃,造成底账没有记载,所以不能支取。
2002年10月,银行以涉嫌金融诈骗为由向邢台市公安局报案,李×林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李×林被释放。
法院判决银行兑付存款
2002年11月,李×林和律师受委托后代理崔某及两个子女将银行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取200万元存款及利息。
2002年4月2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应向原告兑付存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卷入一起金融诈骗案
银行一直坚持存单系伪造,拒绝执行两审法院判决,李×林代其亲属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200万元存款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徐贺申,原××银行任县支行辛店分理处主任,因涉嫌金融诈骗于2003年9月被逮捕。任县警方认为,徐贺申与李×林是战友关系,李×军的200万元存单系两人伪造诈骗。邢台市中级法院根据当地警方申请,中止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执行。李×林因同案被任县检察院批捕。据当地警方称,李×林在逃,2006年1月被警方抓获。
2005年5月31日,任县法院一审判决徐贺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徐贺申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同年11月15日,邢台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3月中旬,任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任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春,原××银行任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某为了拉存款,让辛店分理处职工胡某交给徐贺申10张空白存单,存单上已加盖储蓄专用章及储蓄员手章。徐拉存款用去9张,余下一张一直未交回。2001年,徐贺申和其战友李×林预谋,利用该存单诈骗钱款,涉案的200万元存单是徐贺申亲自填写的。2005年4月2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存单作出鉴定结论:不能排除检材上填写的字迹是徐贺申所写。
2006年4月6日,任县法院作出判决,徐贺申和李×林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二人已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