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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科学化,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我国以往的法律中不是完全没有公众参与的内容,但是由于沿袭了过去计划经济的传统,仅是片面地强调“动员群众”,这和现在的“公众参与”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中的群众是被动员的对象,后者是公众主动介入。从被动动员到主动参与,是实施宪政和建设政治文明的一个变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过去有一种比较理想的观点,认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到,人们是分化成不同利益群体的。环境本身关系人类的长远利益,人类如果不能做到与自然和谐共处,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导致整个人类自身的消亡。但是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有人主张保护环境,有人却通过牺牲环境获取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能够协调和平衡不同的利益主张,并促使决策更有利于人类共同的长远利益,有利于社会和谐。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政府的政务要公开,政府的信息也要公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就公众知情权而言,公众有不受阻碍取得、使用政府信息的自由,有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公开就要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让不同的声音得到充分表达。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暂行办法”是国家第一个以公众参与命名的文件,是国家第一次明确的以政府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标志意义重大。“暂行办法”中的很多条款比较务实,如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回收的反馈意见原始资料存档备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就意味着不能事后赖账,对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就意味着不能装作听不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行为。
“暂行办法”虽然出台了,但“暂行办法”在将来实施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也很重要,应引起重视。首先,公开信息的范围不能太窄。国务院规定,政府信息都要公开,而且要便于公众查阅。很多资料并不属于国家机密,但是个人在短时间内收集起来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提前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可行性分析、移民安置方案、环境评估报告,政府机关的审批文件及相关决定,相关的水文、地质、灾害等资料,以及地区历年的统计资料等。如果公众不能全面了解这些情况,就不能对建设项目和规划做出恰当的分析判断,难以对此做出正确选择。同时,完整、全面地公开上述资料,还能在建设单位公布的资料不全面或者有虚假的情况出现时,起到制约作用。同时,要从参与形式上分清各种形式的参与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问题。调查公众意见、征询专家意见、开听证会等形式是为了了解有哪些不同意见,而发放调查问卷是为了了解不同意见各占多少比例。另外,在进行问卷调查时要根据项目工程和规划的大小不同确定合理的样本量,有些大型建设项目跨越几个省,调查人数少了根本不具有代表性,合理的样本量才能如实反映公众意见,代表公众的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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