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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企业责任,共享业绩成长果实硅宝科技自挂牌上市以来连续三年分红回报投资者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1998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股东负责”的管理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公司自 2009年登陆创业板以来,已连续三年进行分红,回报广大投资者。
一、修订《公司章程》,细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原《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012年 7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及四川证监局的相关要求,为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投资者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及其它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经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利润分配条件及期间间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同时,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均应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上市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充分征求监事的意见,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监事),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二)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三)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四)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应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二)公司近三年分红情况
单位:元
(三)独立董事对分红的独立意见
公司连续三年分红回报投资者时,独立董事均表示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履行企业责任,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公司将继续履行企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从而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成长业绩。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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