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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配额管理办法”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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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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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不准重名 发表于 2010-4-16 12: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权威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正在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系列配套细则,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据了解,目前“配额管理办法”的初稿已经制定完毕,并已经开始征求意见。
      确定配额是“老大难”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蒙东、甘肃等地屡现风电机组被大面积切出的现象也倒逼切实有效的收购办法来“救急”。
      权威人士表示,“配额管理办法”将着重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包括确定落实该制度的义务承担者,具体承担怎样的配额义务以及后续的奖惩办法。
      经研究,政策制定者将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大致圈定为电网企业和大型发电企业。但配额指标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确定是“老大难”问题。
      对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给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给义务承担者分配一定额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输送指标,不仅要确定比例,还要确定一定时期(如一年)内的绝对量。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新能源项目的投产速度猛增,但电网企业的并网消纳积极性却不高,将电网企业确定为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有望使“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状改观。
      权威人士透露,此次配额指标的确定将与国家的能源结构调整相协调,要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相对更侧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体而言,即首先保障能够并入大电网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配额范围。
      2007年9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上述人士表示,未来500万千瓦的权益装机容量标准可能上调到900万千瓦。但配额指标的确定因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至今尚未有定论。
      为法律“装上牙齿”
      据透露,与修订前的《可再生能源法》不同,新版《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细则将纳入奖惩措施。对于如期完成配额的企业,将以公开名录等方式给予荣誉性鼓励,而对于未能完成指标的企业,将给予切实的惩罚措施,这相当于为《可再生能源法》“装上牙齿”。
      对此,不少新能源企业纷纷叫好。但是,中环光伏的负责人也有一点担忧,他认为,惩罚措施的力度如果过轻,很难起到预期效果。原因是,目前不少新能源项目投建的地点离主网架较远,为使新能源电量并网需要投入巨资建设输电线路,如果罚款额度不高,电网企业可能宁愿选择接受罚款。
      他表示,解决可再生能源电量并网难,需要电网企业的积极性,但也需要项目经营者配合电网的现有布局进行项目投建,两者需要加强沟通协调。
      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未来对配额制度的监管将由强势部门来承担,目前看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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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不准重名 发表于 2010-4-19 19: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将出
    本报记者 王晓明 北京报道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半个月后,一系列旨在落实该项法规增补项目的细则和新规在企业热切的期盼中呼之欲出。
      4月15日,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表示,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两项细则的草案都已起草完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近期推出。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痼疾再次暴露:一直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发电并网瓶颈和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细则的修订中再次出现,成为细则出台的最大制约。
      而众多可再生能源企业所最为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的制定,按照业内专家的说法,现在仍然“没人能说得清楚”。
      配额制剑指电网企业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案于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正式实施半个月之后,众多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均表示,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暂时对业内没有明显的影响。
      而企业对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期盼则溢于言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问题既然已经立法了,4月1日开始实施了,那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呢?”光伏薄膜生产商、强生集团董事长沙晓林向本报记者表示。
      据任东明透露,目前各项实施细则都在制定当中,其中,《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目前草稿已经起草完毕,已经上报能源局,做进一步的修改,近期可望出台。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即原有的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额”和“保障性”即引来争议,专家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本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经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将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履行。
      这也是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面临发电并网瓶颈,众多风电、光伏企业发电无法送出,导致机器闲置的症结所在。
      据任东明介绍,在目前上交能源局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草稿中,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指标来约束电网企业,考虑以实际的发电量为基准,规定义务承担者在其全部电量的总量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量。
      这一比例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针对大的发电企业为1%-3%,而针对权益发电量超过500万千瓦的电厂,则要求达到3%-8%。
      任东明表示,目前具体的配额比例尚在研究之中,将以国家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为依据。
      虽然配额尚未明确,但是义务的承担者已在草稿中得到明确,即电网和大型发电企业。
      “早在2006年推出配额制的时候,就因为大型电网企业的压力而最终没能如愿。但是现在,面对行业的发展瓶颈和国家发展规划,企业还是要负起相关责任,”前述业内专家表示。
      基金管理遭遇政出多头
      另一个即将出台的细则——《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则遭遇到了政出多头的困境。
      根据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
      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偏远地区的利用和建设等项目。
      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
      同时,在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的目前,在国家价格政策的支持下,发电市场势必不断扩大,原有的附加所收取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资金量会越来越大,按照“资金”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巨大的浪费。
      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将达到120亿元。而专项资金则有财政部每年安排相应财政补贴。
      任东明透露,财政部近期刚刚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但是,在基金的计划使用过程中,并无其它相关部委参与,都是由财政部自己决定。
      前述专家表示,各主管部委各行其是、政出多头,正是此前《可再生能源法》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此次的修订,目的也在于避免这些问题。但是照目前的意见稿来看,可操作性还有待观察。
      任东明也认为,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基金的用途为:“给电网公司收集电价附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成本予以补贴”,这与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初衷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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