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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09-03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09 年11 月14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09)
赣民三终字第3 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公司与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以下简称“星火有机硅厂”)侵权纠纷一案,公司高
层管理人员为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更好的集中精力抓好公司项
目改造、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对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负责,经由江
西高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管理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 年12 月29 日,星火有机硅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西省九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
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98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08 年10 月27 日,
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九中民三初字第01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公司败诉。公司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不当,不服该判决,于2008 年11 月6 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二、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2008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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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对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2008年10月29日对该诉
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予以及时披露,2008年11月11日公司就氯甲烷及单体合
成技术来源做了进一步的情况说明,2009年6月23日及2009年7月1日就该
案的进展情况做了详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 本案调解的相关内容
1)公司承认末经星火有机硅厂同意聘用了其部分技术人员帮助开车进
行有机硅生产,对此,公司表示歉意。
2)公司同意补偿星火有机硅厂1600 万元,该款在2009 年11 月30 日
前付清。
3)星火有机硅厂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4)星火有机硅厂与公司就本案讼争有机硅生产技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
争不再存有纠纷。
5)一审案件受理费4664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40 元减半收取23320
元,共计69960 元,由公司与星火有机硅厂各负担34980 元。
四、本案的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
于2008 年1 月3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诉讼造成本公司的一切
损失由伟伦投资给予本公司足额补偿。
公司收到本案的民事调解书后,伟伦投资又明确表示,将切实履行上
述承诺,该案的补偿款1600 万元全部由大股东伟伦投资承担,故此案的调
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对公司目前及以后
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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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 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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