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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判决书(2008九中字第01号) 判决公司一审败诉 赔偿498万元并停止其生产、销售 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江西省高院 其生产、销售不受判决影响 公司确信是江西省九江市中院"枉法"
此次法律纠纷 是由蓝星化工旗下星火有机硅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公司"窃用"该厂有关核心生产工艺 此事的发端是07年12月29日星火厂知晓公司准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向九江中院起诉 九江中院于08年1月2日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 公司控股股东于07年12月19日、08年1月3日两次出具《承诺函》保证其生产核心工艺的合法性并承诺一旦由此发生损失由其全额赔偿
由此可见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在07年12月19日就已经知道"星火厂"准备起诉公司了
蹊跷的事情在后面
07年12月28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__BJ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玉栓 经办律师朱玉栓、万川、吴团结)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定"3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技术来源合法,目前不存在与股份公司年产3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技术有关的法律纠纷.不影响发行上市"
08年1月10日证监会发审委通过了公司的IPO并出具证监许可字(2008)71号文核准发行新股
08年1月22_23日公司在网上网下成功发行了6100万股新股(网上4880万股、网下1220万股 发行价10.49元)
08年1月30日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08年1月31日保荐机构_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何如 项目主办人魏宏林 保荐代表人张艳英、龙飞虎)发表了《上市保荐书》 其第五(一)第2、5、6条均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08年1月31日公司发表了《上市说明书》 第六节第二款第9条同样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08年2月1日深交所以深证上(2008)17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上市
至此 一个连其主要产品的核心生产工艺都有"偷窃"之嫌的公司成为了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上市公司 现在 九江中院已经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最起码有其判决的理由
如果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公司再败诉 "宏达新材"就难逃"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严重责任 可以说是控股股东故意隐瞒事实 误导所有审核、保荐、律师、交易所及投资人 一个有严重"违法"之嫌的公司居然能"合法"地上市 为什么呢?
如果江西省高院二审判决公司再败诉 "宏达新材"的流通股股东都有权将其"包装"上市的所有单位告上法庭 08年1月2日九江中院就已经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并且 其诉讼标的足于使公司破产 这么严重的"瑕疵"我们的发审、保荐、律师 交易所均视而不见任其顺利上市 我们该做的就是将这帮帮凶告上法庭 起码要他们按发行价(10.49元)全部回购注销 剥夺其上市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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