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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 | SVHC第十六批清单 | 四物质加入候选| 全面解析SV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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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YYL 发表于 2016-12-23 14: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第十六批SVHC

     2016年12月19日,欧盟成员国委员会(MSC)全体一致通过将SVHC评议物质中的双酚A(BPA),全氟癸酸(PFDA)及其钠盐和铵盐,支链与直链的4-庚基酚(4-HPbl),4-叔戊基苯酚(PTAP)四种物质认定为SVHC候选物质,ECHA将在2017年1月份把这四种物质加入到SVHC候选物质清单,成为第16批SVHC候选物质。
     另外两种评议物质4-叔丁基苯酚(PTBP)1,2,4-苯三酸酐(偏苯三酸酐,TMA)由于少数国家的不同意见,将在后续三个月的时间里准备草案以及按照委员会流程来作出最终是否加入的决定。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二 全面解析SVHC

一 SVHC是什么

      SVHC,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危害严重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该清单的SVHC首次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6年6月20日最后更新。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或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逆的对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授权的原因。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素)。
二 确定程序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款,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代表欧盟委员会),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结束后,欧盟成员国委员会将参考评议结果,经过研究讨论确定最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候选清单”。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三 候选清单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公布第一批SVHC候选清单,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2次。目前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1项SVHC物质,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将第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017-00-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RCF和ZrAl-RCF条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单由15项减少为13项。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属第二批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三批清单 (2项)于2015年06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四批清单(5项)于201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五批清单(1项)于2016年0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六批清单(4项)于2017年1月
截至2016年12.25日,SVHC清单已增加到173种。
四 通报条件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的通告,最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名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名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三 如何应对

1、确定出口国管控要求,选择正确的计算方式。
    鉴于上述两方观点下,物品中SVHC的计算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义务。ECHA指南本身仅是一份解释性的文件,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对于中国的出口企业来说,应尽快确认出口国官方要求,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上游的供应商。
2、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选择有效的调查方式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成品企业陆续开始对供应商开展了SVHC信息的调查。REACH法规的初衷是通过整个供应链去传递SVHC的信息。原材料的生产商应当提供含有相关SVHC信息的SDS(安全数据表),并通过整个供应链进行传递。产品的生产商可通过获取的信息,判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这种调查方式耗费成本少,但是需要整个供应链的配合。尤其对于组成复杂的产品,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
3、建立企业管理体系,培养专业人才
     鉴于SVHC候选物质的持续更新,企业须及时掌握SVHC的最新动态,更新产品的调查要求。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将相关要求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有赖于专业人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培养专业人员熟悉跟踪法规的最新动态,及时与上下游企业进行信息沟通,尤其是欧盟客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输欧产品的正常出口。

四 全部清单

SVHC1.jpg


来源:全球化工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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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出无心123 发表于 2016-12-31 14: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reach越来越严,中国的企业也要跟紧步伐才行,虽然对机硅行业没有什么冲击: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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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g656463 发表于 2017-1-4 14: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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