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证据搜集难度大,有时诈骗数额难以全部查清。考虑到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具体规定为: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有上述情形并且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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