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周镇宏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周镇宏先后多次收受33人的贿赂人民币2464万余元,还有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3年7月,罗荫国也是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据悉,1993年至2011年,罗荫国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邹继芳收受64名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商人贿送财物,其犯罪金额合计过亿元。(8月17日京华时报) 周镇宏和罗荫国是茂名前后任市委书记。周在茂名开了卖官的先河,罗看到周巨额贪腐还升任省委常委统战部长,于是在茂名加快发展卖官大市场。让所有的官员升职都要行贿。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有镇委书记为了升到副处,不惜去贷款行贿。地方主官如此卖官鬻爵,即便用旷古未见,举世无双来形容也不过分。 然而,就是这两个罪大恶极的市委书记,竟然还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后任先判,死缓;前任后判,还是死缓。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对照刑法规定,有几个关键词特别要引起注意,这就是:数额、情节、索贿。在周、罗的恶性犯罪中,一是数额巨大,周的犯罪数额是6000余万,罗更上一层楼,超过了一个亿。如此巨大的犯罪数额,是十年以上起刑点十万元的数百上千倍。而卖官逼到干部去贷款行贿,“价高者得”,这无疑是索贿了,也就是你不给钱,我不给你官。这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其情节已经严重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还够不上刑法判处死刑“情节严重”的标准吗?如果这样的恶劣情节还不能判死,那干脆取消受贿罪死刑算了。 也许,二犯的律师可以找到法院认可的“立功情节”,但法院总得衡量一下,这些所谓的立功,能不能将功折罪,扣除折罪之后的余罪是不是仍旧死有余辜?如果凡是有点功,就可以免除一死,那无疑会纵容贪官留一手,以作护身符。更要紧的是,如此轻判巨贪,留其一命,对官员就很难起到震慑作用,甚至鼓励他们铤而走险。事实上,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犯罪,贪官的前腐后继,与此关系甚大。每年的两会都有许多代表委员疾呼: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却很难得到有关方面的回应。 从南到北,从广东到山东,从广东茂名两任市委书记的落马,不免让人又想起山东菏泽的原市委书记赵润田前年在全国两会上振聋发聩的发言,他说,如果贪50万就死,肯定没有这么多人去贪了。同等级别官员的心声,是不是更应该引起高层的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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